财产税与遗产税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7-6-11 点击次数:1608
遗产税或者可以说从属于财产税,是财产税的一种表现。其主要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,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一种税。在英国又曾称之为“死亡税”。
遗产税具有1.平均社会财富;2.减少社会浪费;3.增加财政收入;4.补足所得税的不足;5.税负难以转嫁等特点。遗产税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希腊、罗马、埃及时代。世界上,英国于1694年、法国于1703年、意大利于1862年、日本于1905年、德国于1906年先后开征了遗产税。
遗产税按照其类型又可分为:总遗产税制,分遗产税制,总分遗产税制等三种类型。
A.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的制度。采用累进税率,一般设有起征点,不考虑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,也不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,代表国家美国、英国等。
B,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的制度。考虑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,采用累进税率,代表国家是日本、德国、法国等。
C.总分遗产税制也称“混合遗产税制”。是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,然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征收继承税。代表国家是加拿大、意大利、菲律宾、爱尔兰等国。这种遗产税类型兼蓄了总、分遗产税制的优点,但是使税制复杂化,往往造成重复课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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